主題 : 未發行郵票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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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2-06-12 20:59

未發行郵票定義

再論未發行郵票定義
2012年06月06日11:20
中國集郵報 

  筆者仔細拜讀了5月25日《中國集郵報》第3版刊登的《新中國未發行郵資票品的提法值得商榷》一文。該文提出了以下幾個觀點:一、對於這些未發行的票品,實際上是因為發現錯誤後暫未發行,陸續糾正後,又發行了正確的郵票,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因此這些票品不能稱為“未發行票品”,而是已發行票品的錯票。二、對於“一片紅”和“中銀錯片”等票品是在郵政窗口出售一段時間以後發現有錯,再停止發售收回的,而這種在郵政窗口出售過的郵品,應視為已發行過的。三、國際上認定珍郵的標準之一就是“必須是從郵政窗口售出的”郵品,而非正式發行的郵品被斥為“黑票”。

  該文與2003年《中國集郵報》刊登的耿守忠、楊治梅所撰寫的《未發行郵票》一文的觀點幾乎是一致的。認為未發行郵票必須是沒有從郵局窗口售出。有些本不該發行的錯體票,因管理不善而從郵政窗口提前售出,既成“正式發行供郵政上使用”的事實,不應再歸為未發行郵票。他們都將違章提前售出等同於正式發行。筆者對他們的觀點不敢苟同。   

     《中國集郵大辭典》對“未發行”是這樣定義的:“已經印製完成,因某種原因沒有正式發行。未發行的原因有設計圖文有錯、印刷錯誤或郵資變更、政體更迭等。”對“未發行郵票”的定義是:“郵票印就,已經作了公開發行準備,由於設計或使用上的原因沒有正式發行的郵票。這種郵票有時也會少量流入社會,甚至使用。 ”捷克人霍魯努克編著的《集郵百科全書》,其中第178頁有“未發行的郵票”詞條,現摘錄如下:“郵政當局印刷了郵票,但由於種種原因沒有發行,這種事經常發生。已經用的郵票有時全部銷毀,有時則在以後加蓋發行。這些印刷好的郵票幾乎每次都有極少一部分出現在郵票市場,落到某些集郵家的手裡。”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集郵辭典與集郵百科全書,在對“未發行”及未發行郵票的解釋裡都未提出未發行郵票必須是沒有從郵政窗口售出,也沒有違章提前售出的觀點。而且歷年出版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郵票目錄》將違章提前從郵政窗口售出,後在正式發行日期前收回銷毀的“放光芒”、紀20“蘇聯十月革命”、紀54“學生代表大會”等郵票劃歸為未發行郵票。

 《中國集郵大辭典》對早於規定的發行日期發售郵票,稱為先期發售或提前銷售日期。解釋如下:“郵票規定有出售日期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日期出售,不得提前發售,違規提前發售會造成郵資使用上的混亂。”顯然,違章提前售出是不符合章程規定的違規行為。而正式發行的含義是合乎公認標準、符合規定或規程,通過合法的程序公開出售。它與違章提前售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將違章提前售出等同於正式發行是錯誤的,是否由郵政窗口售出也不應作為衡量未發行郵票的標準。這樣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中華人 ​​民國共和郵票目錄》將“放光芒”、紀54“學生代表大會”等違章提前從郵政窗口售出的郵票劃歸為未發行郵票,如此劃歸可能有其他原因,但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是違章提前售出郵票的行為是違反規章制度的,國家不承認這種行為是正式發行,因此將它們劃歸為未發行郵票。

  該文中還提到了:“更關鍵的問題還在,國際上認定珍郵的標準之一,就是'必須是從郵政窗口售出的'郵品……”但文章後面又說:“萬國郵政聯盟對評旬世界十大珍郵'的另一條標準,即'在郵政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票品',而且是'存世量絕少的',可以認定為珍郵。”由此看來,經郵政窗口出售並非是認定珍郵的必須標準。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沒有從郵政窗口售出,但因種種原因流出,被郵人和權威的集郵辭典所公認的珍郵不勝枚舉。如聯邦德國“1980年奧運會”郵票、德國“電 ​​影明星赫本”郵票、1921年牙買加6便士郵票等。

       筆者認為,對於非經郵政窗口售出,流入社會中的未發行郵品,哪怕它們在郵政史上不具備重要意義,存世量並非絕少,我們也要承認它在各方面的價值,對其要採取慎重、重視的態度,並對其價值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而不應一味地斥其為“黑票”,否定它們的價值。(中國集郵報)
願天下珍郵皆歸一己之所有, 是不少郵人祈望;

但殘酷的現實卻是.....適可而止, 量力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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