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澄清說明
祥龍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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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3-05-09 01:00

澄清說明


發布單位:總經理室  發布時間:102/05/08閱次:27

針對今日早報部分報導內容,中華郵政公司茲提出下列三項澄清:

一、            關於中華郵政成立保險經紀公司之相關澄清

(一)                成立保險經紀公司於法有據:中華郵政依據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經營下列業務:一、遞送郵件。二、儲金。三、匯兌。四、簡易人壽保險。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六、郵政資產之營運。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據此,中華郵政得依上述第7款規定,經交通部核定,申請成立綜合保險經紀人公司,惟因保險業係屬特許行業,中華郵政將於獲得交通部許可後,正式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出申請。

(二)                用儲匯自有資本成立保險經紀公司,合乎法令:中華郵政申請保險經紀代理公司,用的是「儲匯自有資本」,而非報載用「簡易壽險資金」,故合乎相關法令。事實上,銀行轉投資保險經紀公司已有先例,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即為臺灣銀行百分之百轉投資設立之保險經紀人公司,其申請設立時,便是用銀行的自有資金轉投資,並已取得金管會許可。

(三)                成立保險經紀公司,乃創造政府與中華郵政公司的雙贏:根據金管會頒布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對於保險經紀公司採寬鬆標準,例如其對保經公司的資本額僅要求三百萬元。而中華郵政乃有制度且信譽卓著之公司,成立保經公司不但能將現有通路及資源發揮到最高效益,政府亦可利用中華郵政通路推行各項政策保單(如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等),實乃政府與中華郵政的雙贏政策。

二、            中華郵政壽險資金投資海外不動產之相關說明

(一)                當初外交部與中華郵政雙方協商購買外館時,外交部即主動提出巴黎外館為可能標的,但因法國相關法令繁複,因此作罷。但同時外交部也提供其他國家可能地點,供雙方繼續評估合作。

(二)                目前中華郵政壽險的RBC為294%,遠高於金管會RBC需達200%以上的要求,完全符合申請壽險資金投資海外不動產的資格。

三、            中華郵政承做統一發票兌獎之說明

早於中華郵政前董事長游芳來任內時,金管會便來函本公司要求代理兌換統一發票獎金業務應改列「郵務代理」,惟財政部表示,本項業務投標資格須為金融機構,郵局須由「儲匯部門」辦理。

由於金管會與財政部見解不同,導致中華郵政同仁無所適從,因此,李紀珠董事長就任後,方期望財政部與金管會能就此爭議相互協商,讓中華郵政同仁承做本項業務時,能夠於法有據,繼續為民服務。
國父中正•一桐一通•牡丹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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