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封銷戳絕對沒有問題,基本符合規定。若硬要雞蛋裡挑骨頭,頂多不符合營業規章第127條第3項:"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之規定,但規章只有說是不得使用,卻沒有規定若公眾執意使用應如何處理。最大的問題只在於每封欠資1元,花蓮郵局和台北郵件處理中心未加留意,即行出口。至於德國和芬蘭本來就沒有落地戳,歐洲大部分國家也都取消落地戳了,網路上看到有蓋戳,大部分都是刻意補蓋(甚至有人寄去英國,明明是Royal Mail負責投遞,卻蓋了post office的所謂落地戳,真是令人啼笑皆非),這年頭要靠關係補蓋,有什麼困難,落地戳根本無法證明已交付實寄。其中寄德國那一封,右下角有噴碼,應該經過實寄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