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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因應口罩管制出口,自本(109)年1月24日起至2月23日止,民眾交寄國際郵件內容物為口罩時,請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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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01-30 14:45

因應口罩管制出口,自本(109)年1月24日起至2月23日止,民眾交寄國際郵件內容物為口罩時,請遵守相關規定。

管理提醒: 本帖被 站長 從 綜合討論 移動到本區(2020-10-31)
因應口罩管制出口,自本(109)年1月24日起至2月23日止,民眾交寄國際郵件內容物為口罩時,請遵守相關規定。

發布單位:郵務處發布時間:109/01/30閱次:2741
一、依經濟部109年01月23日經貿字第10908000000號公告辦理。
二、旨述日期間凡屬經濟部公告之「紡織材料製口罩及過濾效果94%及以上」及「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等2項管制禁止出口貨品,除非取得經濟部國貿局核發輸出許可證,否則禁止出囗或郵寄。倘民眾不甚明暸口罩材質,請先向經濟部國貿局確認。
台北:(02) 2351-0271、免付費電話:0800-002-571。
高雄:(07) 271-1171、免付費電話:0800-668-682。
撥打上述電話先述明詢問口罩材質,再請總機人員代轉承辦人。
三、非屬經濟部公告材質的口罩郵寄出口,倘價值超過美金5,000元(約新台幣15萬元)以上者,必須辦理報關出口。
四、郵件發遞單及報關單上均應註明交寄內容名稱、數量、價值,俾供出口海關查驗。
五、倘經出口海關查驗出係經濟部公告管制出口或未辦理報關出口之口罩(價值逾5,000美元),該類郵件不得出口並退回寄件人,其已付資費,扣除原寄局與查驗地之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餘,退還寄件人。

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Group/index.jsp?ID=150101&news_no=42830&control_type=page&news_cat=4&group_name=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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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 2020-01-30 14:46

引用
引用樓主cks于2020-01-30 14:45發表的 五、倘經出口海關查驗出係經濟部公告管制出口或未辦理報關出口之口罩(價值逾5,000美元),該類郵件不得出口並退回寄件人,其已付資費,扣除原寄局與查驗地之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餘,退還寄件人。
.......

今年最熱門的新集郵品:口罩退件封
bbs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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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發表於: 2020-01-30 23:45

5000美元口罩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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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發表於: 2020-02-01 00:05

因應經濟部公告口罩管制出口,再補充自即日起至2月23日止,交寄國際郵件內裝口罩之出口報關及海關沒入規定,請遵守相關規定。

發布單位:郵務處發布時間:109/01/31閱次:337
一、依經濟部109年01月23日經貿字第10908000000號公告辦理。
二、郵件內裝口罩,並於發遞單內裝物品欄已載明確實者:
        (一)倘內含經濟部公告管制出口之材質口罩,須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輸出許可證並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出口報關,取得出口報關文件後,再行交寄。
        (二)未取得輸出許可證及辦理出口報關者,請勿交寄,免遭出口海關退運,如遭退運,將依郵務營業規章第72條之2辦理郵件退回程序。
三、郵件內裝口罩,惟未於發遞單內裝物品欄載明者:
        如經出口海關查明有逃避管制之情事時,則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通知寄件人並沒入其物品。

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Group/index.jsp?ID=150101&news_no=42901&control_type=page&news_cat=4&group_name=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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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發表於: 2020-02-01 00:08

依據今天新聞報導所有包裹會經過X光機
只要故意將不織布剪成與口罩大小相似的長方形寄出
通過X光機時海關人員會拆封檢查是否為口罩
發現不是口罩後就可以得到貼有關郵會封的包裹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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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發表於: 2020-02-01 11:29

圖片:
關郵會 ~ 瘋



從郵票看盡天下糊塗鳥事,
嘻笑怒罵輕鬆玩不必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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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發表於: 2020-02-01 12:09

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
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項貨物或物品之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亦未附有該項記載者,經查明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時,得沒入其貨物或物品,並通知進口收件人或出口寄件人。

言下之意,記得不要用信函或包裹交寄, 用小包或快捷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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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  發表於: 2020-02-01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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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發表於: 2020-02-19 14:32

配合經濟部口罩限制出口政策,原定郵寄出口管制日期至2月23日續延長至4月30日止,民眾如欲交寄國際郵件,請遵守相關規定。

發布單位:郵務處發布時間:109/02/19閱次:183
一、依經濟部109年2月14日經貿字第10904600740號公告辦理。
二、相關郵寄規定請參照本公司109年1月31日公告之郵務消息。
三、口罩管制出口相關Q&A並請參考財政部關務署網站。

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Group/index.jsp?ID=150101&news_no=43131&control_type=page&news_cat=6&group_name=post&news_type=latest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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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  發表於: 2020-03-06 18:48

為配合經濟部公告體溫計管制出口,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如欲郵寄額溫槍、耳溫槍、電子體溫計等體溫計至國外,請遵守相關規定。

發布單位:郵務處發布時間:109/03/06閱次:192

一、依經濟部109年3月4日經貿字第10904601130號公告辦理。
二、郵件內裝體溫計,並於發遞單內裝物品欄如實載明者:
(一)倘內裝物係紅外線額溫槍,一律禁止交寄。
(二)倘內裝物係其他經濟部公告管制出口之體溫計,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並經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後,始得交寄。
(三)未取得輸出許可證及辦理出口報關者,恐遭海關退運,並依郵務營業規章第54條第1項及第72條之2第1項「郵件遭海關或安檢查驗不准出口」之程序辦理退回。
三、郵件內裝體溫計,惟未於發遞單內裝物品欄載明,並經海關查明有逃避管制之情事者,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通知寄件人並沒入相關管制物品。  
四、本案受管制之體溫計包含紅外線非接觸式額溫槍、接觸式額溫計、耳溫槍、電子體溫計及紅外線測體溫熱像儀,相關Q&A並請參考財政部關務署網站。

https://www.post.gov.tw/post/FileCenter/post_ww2/post_docdata_att/att_content/AA32863D-BEC3-47FA-A26C-EDC25BF19E1B/B5E2FDF4-7F46-47C1-ACA4-A8E0B40B4FBA.png
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Group/index.jsp?ID=150101&news_no=43371&control_type=page&news_cat=4&group_name=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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