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事實可知,釣魚臺由我國發現、命名、使用,並明載於中國官方文獻。我國漁民復經常使用該列嶼。而自18世紀至19世紀的中外地圖亦將釣魚臺列嶼列為中國領土,史實斑斑可考,不容否認。是以,日本聲稱根據國際法上之「先占」(occupation)主張主權,自始即不成立。因為先占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但是在公元1895年以前三百多年,釣魚臺列嶼即已經是臺灣屬島,並非無主地,亦非琉球的一部分。而且此一史實為當時日本與琉球官方及學者所共認。因此,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主張,在國際法上是「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對我國毫無拘束力。其次,釣魚臺列嶼與甲午戰爭割讓臺灣是分不開的。日本自公元1879年正式併吞琉球後,即積極擴張領土。根據現存於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國立公文館、以及防衛省防衛研究所附屬圖書館的相關文件可知:自公元1885年(明治18年)起,日本明治政府即開始圖謀侵佔釣魚臺列嶼。公元1885年內務大臣山縣有朋原擬由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該島後即設立國標,但西村捨三勘查後回報:此列嶼早經中國發現、命名、載之史冊,此時建立國標,顯不適宜。內務大臣乃再秘密諮商外務大臣井上馨,井上馨自忖當時日本力量不足,中國報紙(上海申報)又有「日本欲佔據臺灣近傍清國所屬島嶼」之報導,乃未敢妄動,遂以極密函件「親展三十八號」告知內務大臣應「俟他日為宜」;且為免「招致清國猜疑」,並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報及報紙刊登」。勘查立標之事,到此暫時作罷。清光緒20年(公元1894年)7月,中日之間爆發甲午戰爭。同年10月,日本在海陸戰場上均已取得決定性勝利後,明治政府認為「今昔情況已殊」,乃於1895年1月14日以內閣秘密決議方式核准沖繩縣設立國標於釣魚臺(但實際上並未設立)。而明治政府以1895年1月14日的秘密內閣決議侵占釣魚臺列嶼一事,從未以天皇敕令正式頒布,因此外界對此所謂「先占」,毫無所悉。由於此種決議為其政府內部意思表示,並無對外效力,不符合先占的國際法要件,自不能拘束我國。事實上,琉球政府在釣魚臺列嶼的界碑,也是在1968年爭端發生後才設立的。今日日本政府宣稱「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此一說法,由現存1885至1895年的明治時期相關官方文件可以證明完全不實。關鍵證據一為:1892年1月27日,沖繩縣知事丸岡莞爾致函海軍大臣樺山資紀,鑒於釣魚臺列嶼為「踏查不充分」之島嶼,要求海軍派遣「海門艦」前往釣魚臺列嶼實地調查,然海軍省以「季節險惡」為由並未派遣。關鍵證據二為:1894年3月12日,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內務省謂:「自明治18年(1885年)由本縣屬警部派出之調查以來,其間未再進行實地調查,故難有確實事項回報。」上述文件不但直接反駁當今日本政府所宣稱「對尖閣諸島進行過再三徹底的調查」之說法,亦說明日本政府當年確實是藉甲午戰爭之勝利而趁機竊占釣魚臺列嶼。
2.二次世界大戰後釣魚臺列嶼應隨臺灣歸還中華民國
日本趁甲午之戰中國戰敗之際竊占釣魚臺列嶼,而釣魚臺列嶼本屬臺灣之一部,因此法理上臺灣割讓予日本,釣魚臺列嶼亦在其中。1941年,我國在珍珠港事變後一日對日本宣戰時,即表示涉及中日關係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一律廢止。194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與英國共同發布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與蘇聯等同盟國共同發布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中復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時,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的「中日和約」,均明定「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尚在第4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故釣魚臺列嶼應恢復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1971年發生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後,日本認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國家之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列島」。此一說法,問題重重:因為自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臺灣期間,釣魚臺既為臺灣屬島,故與臺灣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國抗議。此外,自1945至1972年美軍託管期間,釣魚臺列嶼並不在日本統治之下,亦不在任何國家的名義下受到統治,因此美軍託管並無主權上的意義。又我國人民,尤其是漁民,即經常使用該島,沒有受到干擾,再加上當時美軍依據1954年「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協防臺海,也使中華民國沒有與美國交涉的必要。而從1968年至今,釣魚臺列嶼問題已具爭議性,中華民國政府也一再主張主權並對日本多次提出抗議,故並無日本所提的時效問題。至於1972年美國將釣魚臺列嶼隨同琉球群島的行政權交給日本一事,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會我國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由這些相關的外交文件來看,美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採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此一立場,迄未改變。何況依據「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波茨坦公告」在美國被視為條約,對美國有拘束力,所以美國也無權片面決定釣魚臺列嶼之主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