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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來談一談類似的案例。前幾年有一家廠商印了一種捲筒式的郵票貼紙(大家可以上網搜尋「臺灣懷舊牛皮郵票貼紙」),上面是一些懷舊圖案,並打上「中華民國郵票」及「5」的面額字樣,中華郵政公司遂認定其違反刑法第202條「偽造郵票罪」,並函請相關公會轉知會員不予販售。
首先,中華郵政公司引用刑法第202條「偽造郵票罪」來評價這一行為,大概就可以看出這家公司的程度(當然,這也不是我們第一次見識)。中學課本都有教過,特別法應優先於普通法適用,所謂偽造郵票罪,在郵政法已有明文,即應優先適用郵政法(特別法)的規定,而不是刑法(普通法)的規定。刑法第202條有關郵票的部分,早已被郵政法架空而形同具文。
郵政法上的「偽造郵票罪」有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叫做「意圖行使」。這款臺灣懷舊牛皮郵票貼紙,外觀上和真正的郵票大相逕庭,顯非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說的不好聽,你中華郵政公司發行的真正郵票,主題死板板、圖樣冷冰冰,哪有可能印得像這款懷舊貼紙如此生動活潑?這一看就知道不是你中華郵政公司的郵資交付證明)。而且每筒懷舊貼紙的售價不過幾十塊錢,有上百枚的貼紙,和每枚5元的「面值」顯不相當,對於稍有常識的人來說,不可能誤認是真正的郵票。就算真的有人拿來貼用,郵局人員不可能辨識不出來,屆時按欠資處理即可。況且「中華民國郵票」又不是你中華郵政公司的商標,憑什麼說別人不得使用?
這樣一個具有創意的文創商品,外觀上也沒有違法意圖,卻被中華郵政公司通令相關公司公會轉知會員不予販售,真的是扼殺文創產業。況且郵政的監理是交通部權責,怎麼會由中華郵政公司認定是否違法,還逕為處分(函請相關公會轉知會員不予販售)?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行為並不違法,包括自行印製樣票也是。這些和真正郵票在外觀上毫不相同的東西,只要沒有詐欺和行使意圖,應該都不構成違法。